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3145号
原告: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7790882609(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4741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08元,减半收取为3704元,由原告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