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世庭,该××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03执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许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