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民特5号
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4408793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新区三十头工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47418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6)蚌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6)蚌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潘伟荣
审判员耿杰
人民陪审员黄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