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2132号
原告: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兴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