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02执保627号
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
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行的存款644198.4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644198.4元。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金额为644198.4元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的存款644198.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