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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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财保417号
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崔基哲,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贺 友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海尔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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