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鼎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81民初287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雨,内蒙古巨鼎(霍林郭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鼎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霍林郭勒市自然资源局,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鼎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自然资源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8元,减半收取4069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玲 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