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81民初287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雨,内蒙古巨鼎(霍林郭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鼎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霍林郭勒市自然资源局,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鼎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自然资源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8元,减半收取4069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玲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