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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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0402
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地质路247大院。法定代表人:崔基哲,经理。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17)内0402民初488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44198.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用890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7日通过网络转账方式主动转账至执行局账户50000元(其中执行费8931元,剩余案款4106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通过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内0402执7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经启动二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吴景宏审判员张春玉审判员赵瑞新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韩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