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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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402民初6551号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地质路247大院。法定代表人:崔基哲,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双,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剑锋,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94198.40元,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日(截止起诉日利息83745.8元),合计577944.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丈夫付玉民于2014年、2015年间曾发生承揽业务,应付工程款237538元,原告截止2017年7月12日付款231030.40元,尚欠尾款6507.60元。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告付款时操作失误,将金额6507.60元误操作为650706.00元,导致多付款644198.40元,2017年9月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经调解结案(【2017】内0402民初4882号)。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付玉民给付15万元,余款494198.40元以无款为由不履行法院调解书,付玉民已列入失信人名单,原告认为,付玉民占有原告多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归还,被告与付玉民系夫妻关系,所得不当得利款用于家庭生活和共同经营,依婚姻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被告***答辩,欠不当得利款属实,现在无力偿还,想与原告协商三个月偿还30万结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付玉民系夫妻关系。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丈夫付玉民曾发生承揽业务,原告应付给付玉民工程款237538元,原告截止2017年7月12日付款231030.40元,尚欠尾款6507.60元。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告付款时操作失误,将金额6507.60误操作为650706.00元,导致多付款644198.40元,2017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付玉民,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付玉民欠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44198.40元,上述款项被告付玉民于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00000元,于2018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44198.40元。如任一期逾期未付,被告付玉民需立即偿还尚欠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付玉民未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付玉民给付15万元,余款494198.40元以无款为由不履行法院调解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7)内0402民初48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644198.40元款项错误转付给被告的丈夫付玉民,付玉民取得上述款项无合法依据。现付玉民占有该款已造成原告损失,理应返还原告,同时返还孳息。被告***与付玉民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认可“欠不当得利款属实”,故原告诉被告***归还不当得利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94198.40元,并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宋长飞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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