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福建新佳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执1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地址:三元区乾***23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666003。 委托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新佳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三明市新佳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三明市三元区翁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9664205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427民初2513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新佳投资有限公司给付50000**证金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2022年10月14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专邮,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均无人接听,现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新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新佳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62元,用于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福建新佳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果。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去向不明。 五、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福建新佳投资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2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但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六、截至202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270.62元,尚有48729.38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新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长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婕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