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3796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666003,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新村237幢。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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