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

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番法执恢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陶育路82号423房。

法定代表人贺自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作出的(2002)番证经强字第2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申请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两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现桥南街)蚬涌村工业及仓储用地48297.6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8)第033050号,用地批准文号:番国土地补字[1998]第734号]及工业用地8763.3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6)第030150号]两地块享有的权益及其上盖建筑物的残值,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债权人广州富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将上述拍卖标的按第二拍卖保留价30611674.24元,作价交付债权人广州富昌投资有限公司抵偿欠款;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374、847、848号案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名下位于南沙区黄阁镇东里村市南公路东侧“十顷围”(面积648.77亩,土地批号为:番国土[1992]754号)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轮候预查封,但暂未能处置。

此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森标

审判员  陈奕广

审判员  陈逸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