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

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横街28号鹰龙大厦611-A房。
法定代表人:贺自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建、李龙,均为广东盛元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广州市番禺建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2009年1月20日,本院裁定(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01执恢8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年6月26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持有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占注册资本250万元的出资)的股权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2018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占注册资本250万元的出资)的股权以起拍价6,154,646.8元的90%,即5,539,182元抵偿债务。本院于2019年8月2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作价5,539,182元,过户给本案申请执行人。
2019年10月17日,本院对上述三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钟敬钧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已搬迁,无法查找,本院已做了现场调查笔录并拍照附卷。
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1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因申请执行人因故无法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并回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冻结的股权经过公开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起拍价以物抵债,本院已裁定对该股权作价予以抵债,并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7)粤01执恢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江锦权
审判员 周 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坤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