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

冠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异82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冠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8层809房。
法定代表人:董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向荣,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烽,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505号之一1511房(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贺自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炽,广东盛元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广东盛元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
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树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桥梁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城建公司)、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冠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粤公司)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冠粤公司称:在桥梁公司持有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股权第一拍卖流拍后,法院告知润树公司提出以起拍价5539182元接收对涉案股权抵债(以下简称以物抵债)的申请。冠粤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对涉案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然而法院以(2017)粤01执恢81号裁定书裁定将桥梁公司的涉案股权过户给润树公司,冠粤公司认为,在执行处置涉案股权的整个过程中冠粤公司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明确保障以物抵债环节中的优先购买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也延续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保护,该等规定适用于拍卖程序中各个环节,包括以物抵债及变卖环节。且冠粤公司第一次拍卖参与竞买但未出价,不视为放弃后续以物抵债等环节的优先购买权。综上,冠粤公司请求:1.撤销(2017)粤01执恢81号执行裁定;2.裁定冠粤公司以5539182元购买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1.16%的股权。
润树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冠粤集团的异议申请。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润树公司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2.本案中法院已经充分保护冠粤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在拍卖前三日已经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冠粤公司;3.冠粤公司在第一次拍卖中由于保留价过高,不愿意在同等价格下购买涉案股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冠粤公司提交证据:1.冠粤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2.拍卖通知书;3.网络竞拍报名截图;4.网络公关及流拍结果;5.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申请书。润树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认可证据3、4真实性;证据2、5请法院核实真实性。
润树公司当庭提交证据:1.评估、拍卖征询意见表;2.执行异议书;3.(2019)粤01执异70号裁定书;4.(2019)粤01执复299号裁定书。冠粤公司质证意见:认可证据1、2、3、4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3、4与本案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广州办事处)与被告桥梁公司、城建公司、粤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桥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及利息给信达广州办事处;二、城建公司对桥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粤桥公司对桥梁公司和城建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083元、财产保全费75260元均由桥梁公司负担,城建公司和粤桥公司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原告信达广州办事处与被告桥梁公司、粤桥公司、城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桥梁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广州办事处清偿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二、粤桥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城建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城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桥梁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002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20元,均由桥梁公司负担,粤桥公司和城建公司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原告信达广州办事处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建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桥梁公司、粤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桥梁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信达广州办事处清偿借款1870万元及其利息;二、粤桥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建新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桥梁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97206元及财产保全费187220元,均由桥梁公司负担,粤桥公司和建新公司负连带责任。建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原告信达广州办事处与被告建新公司、桥梁公司、粤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桥梁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广州办事处清偿借款2160万元及其利息;二、粤桥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建新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桥梁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8137元及财产保全费218120元,均由桥梁公司负担,粤桥公司和建新公司负连带责任。建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信达广州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以(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374、847、848号立案执行。因上述4案申请执行人均为信达广州办事处,被执行人均包含桥梁公司、粤桥公司,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后本院于2006年11月25日依法裁定(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847、848号三案中止执行,于2008年12月15日依法裁定(2006)穗中法执字第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润树公司以其已经承接上述案件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374、847、8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润树公司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信达广州办事处的权利义务由润树公司继受。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恢复执行(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1执恢81号,上述案件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亦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7)粤01执恢8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本院委托广州诚安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穗诚评报字[2018]第28号),确定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是530573000元,其中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评估价为6154646.8元。
2018年10月24日10时至2018年10月25日10时止,本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起拍价为5539182元,冠粤公司取得竞买资格,但未出价,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8年10月25日,润树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将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以评估价6154646.8元的90%即5539182元抵偿上述债务。2018年11月23日,本院告知冠粤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情况,冠粤公司曾提出上述异议,请求依法再次拍卖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以(2019)粤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冠粤公司的异议请求。冠粤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9年6月28日以(2019)粤执复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冠粤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9)粤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7)粤执恢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占注册资本250万元的出资)股权的冻结;二、将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作价5539182元,过户给润树公司以抵偿相应的债务,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润树公司时转移等。冠粤公司遂提出本案的异议。
另查明,广州市润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变更名称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中以5539182元的起拍价流拍后,润树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故本院对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交由润树公司抵债的执行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现冠粤公司以其是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以5539182元购买上述1.16%的股权,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要件是同等条件,而本案中,润树公司是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该以物抵债的权利是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专有的权利,而冠粤公司并不具备该身份,故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冠粤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姚伟华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