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

广州富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4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富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4401房自编05-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建,广东盛元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龙,广东盛元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空缺。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空缺。
申请执行人广州富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4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支付顾问服务费80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的存款16002.1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上述款项已转缴为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登记在番禺市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蚬涌村的三宗工业用地及其上盖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分别为033050、030149、030150;用地面积分别为48297.60平方米、13659.67平方米、8763.34平方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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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奕广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李森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