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执复299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冠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号*层***房。
法定代表人:董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向荣、刘延烽,国匠麦家荣(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之*****房。
法定代表人:贺自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罗家段***号。
法定代表人:钟敬钧,该公司总经理。
冠粤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润树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下称桥梁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城建公司)、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粤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拍卖方式拍卖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股权,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案涉股权以物抵债。冠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冠粤公司)认为拍卖措施违法,向广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冠粤公司请求依法再次拍卖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其主要理由为:2018年9月6日,执行法院发布拍卖公告(第一次),拍卖标的为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冠粤公司知悉拍卖公告情况后,按拍卖公告要求报名参与该次拍卖,并在缴纳保证金后获得竞买资格。在网拍过程中,因网拍保留价过高,冠粤公司及其他报名人均未报价,以期再次拍卖对起拍价下调后再进行竞价。故该次网拍因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而流拍。但在网拍流拍后,执行法院并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在三十天内在同一网络司法平台再次拍卖。故冠粤公司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竞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规定,提出本次异议.
申请执行人润树公司答辩称:1.法院在本次拍卖程序中明确告知润树公司在流拍时有权申请抵债。法院在《评估、拍卖征询意见表》的“重要告知”中载明“另流拍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在拍卖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以当次拍卖的保留价接收拍卖标的物抵债,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不接受拍卖标的物抵债,拍卖、变卖程序照常进行”。本案中对股权的拍卖在2018年10月25日流拍。润树公司提出抵债申请,符合《评估、拍卖征询意见表》的要求。法院依法应当裁定将拍卖的股权交润树公司抵债,而不应再进行拍卖、变卖。2.拍卖流拍时法院将拍卖标的物交润树公司抵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该条规定赋予润树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在拍卖流拍时申请或同意抵债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流拍后润树公司申请抵债,法院应当将流拍的股权交给润树公司抵债。3.冠粤公司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流拍后应当再次拍卖,系错误理解法律规定。该规定中没有与抵债有关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每次拍卖流拍后,润树公司均有权申请抵债,法院应当同意。因此,冠粤公司系错误理解法律适用,要求再次拍卖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广州中院审查查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信达广州办事处)与被告桥梁公司、城建公司、粤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桥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及利息给信达广州办事处;二、城建公司对桥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粤桥公司对桥梁公司和城建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083元、财产保全费75260元均由桥梁公司负担,城建公司和粤桥公司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信达广州办事处与被告桥梁公司、粤桥公司、城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桥梁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广州办事处清偿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二、粤桥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城建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城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桥梁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002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20元,均由桥梁公司负担,粤桥公司和城建公司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信达广州办事处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建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建新公司)、桥梁公司、粤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桥梁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信达广州办事处清偿借款1870万元及其利息;二、粤桥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建新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桥梁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97206元及财产保全费187220元,均由桥梁公司负担,粤桥公司和建新公司负连带责任。建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信达广州办事处与被告建新公司、桥梁公司、粤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桥梁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广州办事处清偿借款2160万元及其利息;二、粤桥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建新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桥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桥梁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8137元及财产保全费218120元,均由桥梁公司负担,粤桥公司和建新公司负连带责任。建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信达广州办事处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该院分别以(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374、847、848号立案执行。因上述4案申请执行人均为信达广州办事处,被执行人均包含桥梁公司、粤桥公司,该院决定合并执行。后该院于2006年11月25日依法裁定(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847、848号三案中止执行,于2008年12月15日依法裁定(2006)穗中法执字第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润树公司以其已经承接上述案件债权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374、847、8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润树公司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州中院于2017年11月6日恢复执行(2005)穗中法执字第2023号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1执恢81号,上述案件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亦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广州中院冻结了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7)粤01执恢8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该院委托广州诚安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穗诚评报字[2018]第28号),确定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是530573000元,其中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评估价为6154646.8元。
2018年10月24日10时至2018年10月25日10时止,广州中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起拍价为5539182元,冠粤公司取得竞买资格,但未出价,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8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润树公司向该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以评估价6154646.8元的90%即5539182元抵偿上述债务。2018年11月23日,广州中院告知冠粤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情况,冠粤公司遂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应当继续组织第二次拍卖,如仍流拍才可以物抵债。
广州中院另查明,广州市润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变更名称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以物抵债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中以5539182元的起拍价流拍,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未申请以物抵债,则应当在三十日内在淘宝网再次拍卖。但现申请执行人润树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以物抵债,故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1.16%的股权未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冠粤公司要求再次拍卖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广州中院遂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粤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冠粤公司的异议请求。
冠粤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9)粤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并裁定广州中院再次拍卖案涉股权。其主要理由为:1.《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流拍后应当再次拍卖”,即排除第一次流拍后以物抵债,流拍后必须再次拍卖。2.《网拍规定》并非对以物抵债问题没有规定,而是有意删减“第一次流拍后以物抵债”环节,确定了新的拍卖规则。《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而《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后者的规定有明显的变化,明确了“本次拍卖流拍后应当再次拍卖,而无抵债环节”的新规则。3.最高法院相关通知和权威解读也明确了“网络二拍流拍后进入抵债阶段”的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在对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权衡分析了及时维护当事人利益、被执行人利益以及司法资源使用成本与效率等问题之间的关系,认为“考虑以上因素,以及网络司法拍卖存在海量潜在购买者、信息传递快等特点,确定了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后,一律拍卖两次,随后即可进入变卖或抵债阶段”。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8日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由此可知,《网拍规定》的立法原意就是网拍不设置“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环节,一律二拍流拍后才进入变卖或抵债。4.《拍卖、变卖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由于当时拍卖时间长、成本高,影响执行效率,故首次设立“每次流拍时都可以以物抵债”的规则,目的是减少拍卖成本、提供执行效率。《网拍规定》是2017年1月1日实施,与传统拍卖相比,有便捷、高效、成本低、覆盖广、参与度高、溢价率高的优势。因此,根据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重新制定了规则,是对《拍卖、变卖规定》的重大改变。本案应当适用“新法”,不能适用原规定。
本院对广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执行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第一次拍卖流拍后能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该规定未对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以物抵债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该《通知》对如何申请以物抵债做了指引,但正如复议申请人所述,“网络司法拍卖有便捷、高效、成本低、覆盖广、参与度高、溢价率高的优势”,《通知》的指引作用也是为了实现提高执行效率和拍卖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之目的。本案中,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如进行第二次拍卖,则应降低起拍价进行拍卖。复议申请人亦是准备待降价后应价参与竞拍。而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拍卖后,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以物抵债。从执行的实际效果来看,效率更高、拍卖财产的变现价值更大,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保障更好,更能体现网络司法拍卖的目的。因此,在《规定》对如何以物抵债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提下,执行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的规定,将拍卖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债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亦不违背《通知》的实质精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冠粤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明哲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李焱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