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凯景湖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907K(1-3)。
法定代表人:陶学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8159427566L。
法定代表人:曾瑾,该管理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018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被巢湖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恢335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军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