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2民初319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工品城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0315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豪庭A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90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