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2民初319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工品城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0315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豪庭A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90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