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2执145号
被执行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61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