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宁追偿权纠纷案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23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晓天镇舒岳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303840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寿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宁,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宁追偿权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3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昌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款58875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4元,由被告*昌宁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并进行了网查,通过法院与不动产、公积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存款、车辆、商业投资等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泰鑫广场和舒城县张母桥镇***梁庄组房屋,查封期限是2020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止,但由于是轮侯查封,暂不能处置。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当如期得以兑现,但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客观限制,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