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34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执行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0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洋
审判员***
审判员朱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