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夹塘村庄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05316L。
法定代表人:万永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飞,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审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建筑)、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桂华雷
审判员  王雪霞
审判员  李 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鲁颖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