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367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38905316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夹塘村庄北60号。
法定代表人:万永发。
被执行人:桐城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92869757H,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鸿苑新家园1#105。
法定代表人:汪翔。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余款1021900元,其中12400作为本案执行费用,其余10095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81执3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汪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