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271号
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万永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松,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452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