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7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居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568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0842832C。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执588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执行完毕故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