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执75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案款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晗
审 判 员 金增儿
审 判 员 张志军
代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