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4279号
原告**与被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唐晓芳
法官助理王宇婷
书记员徐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