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岳西县天洁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28民初1825号
本院受理原告岳西县天洁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被告钱军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钱军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标的在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故岳西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依法移送至祁门县人民法院或被告钱军哲所在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适用专属管辖中不动产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涉案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管辖,故钱军哲提出的将本案移送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钱军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东升
法官助理吴凡 代书记员 曹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