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天洁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贷艾玛91340828MA2RQPH89Q。
法定代表人:金振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56862。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0106538W。
法定代表人:崔石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钱军哲,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钱军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钱军哲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6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维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