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91执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56862。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睿,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49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睿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睿在8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账户余额显著过少。线下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陈睿可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睿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6,576.63元(其中执行费2,486.81元)均未予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阳中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修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