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083号
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568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PTQ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7660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