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10号
原告:侯娟,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平,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2011100272。
被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楼珠海里57-62号6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9260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910087492。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翀怡,***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710331124。
原告侯娟与被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侯娟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娟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侯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姜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