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9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平,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2011100272。 被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楼珠海里57-62号6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9260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910087492。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翀怡,***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710331124。 原告***与被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姜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