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1535号
原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珠海里**62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新朝阳广场**楼**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