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0032号
申请执行人: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珠海里**62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琅新居**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23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2448.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