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0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珠海里**62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琅新居**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422448.84元。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名有车十二辆,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2020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报告财产,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多次查控后,本院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晨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