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鑫冀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2民初680号之三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对原告沧州鑫冀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辽029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2019)辽029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到“原告沧州鑫冀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均补正为“原告沧州鑫冀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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