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8481号
原告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7号A座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赛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建兰路19号2号楼1-4层。
委托代理人**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赛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前将诉讼请求由305991元减少为4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赛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房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