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5679号
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禹州市梁北镇箕啊村S10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左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冬青街7号A座901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全。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1日,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9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收取4229元,由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连文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