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朵朵、程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财保40号
申请人*朵朵,男,1989年10月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申请人程向阳,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7号A座901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权。
申请人*朵朵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向阳驾驶登记在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周金榜以自己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朵朵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程向阳驾驶登记在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属肇事车辆);
二、查封担保人周金榜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上述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朵朵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