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423行审97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西段人社司法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玖,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文杰,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孟召,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
法定代表人:袁文全。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鲁人社监理字[2019]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1、限你公司三日内支付杨怀660元,孙占正1540元,徐文彬8280元,王广6080元,谢华庭660元,梁国防9164元,田双成4120元,王利9336元,王丙军2280元,王树立1556元,王虽志7806元,刘中林6848元,孙亚锋5336元,王铁良6340元,梁西峰1200元,孙海全8880元,肖蒙恩5452元,王留1516元,马留山6744元,肖群2022元。共计95820元。2、限你公司三日内支付每个工人50%工资赔偿金,名单如下:杨怀330元,孙占正770元,徐文彬4140元,王广3040元,谢华庭330元,梁国防4582元,田双成2060元,王利4668元,王丙军1140元,王树立778元,王虽志3903元,刘中林3424元,孙亚锋2668元,王铁良3170元,梁西峰600元,孙海全4440元,肖蒙恩2726元,王留758元,马留山3372元,肖群1011元。共计479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鲁山县张良镇黄五常村南水北调建设项目后,违法分包,导致拖欠杨怀660元,孙占正1540元,徐文彬8280元,王广6080元,谢华庭660元,梁国防9164元,田双成4120元,王利9336元,王丙军2280元,王树立1556元,王虽志7806元,刘中林6848元,孙亚锋5336元,王铁良6340元,梁西峰1200元,孙海全8880元,肖蒙恩5452元,王留1516元,马留山6744元,肖群2022元。共计95820元。且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19]第11号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鲁人社监令字[2019]第11号。上述行为违反了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5日作出鲁人社监理字[2019]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202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该处理决定,后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鲁人社监理字[2019]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即河南省首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包张良镇黄五常村南水北调建设项目并违法分包的事实未查清。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卷宗材料不能证实向被执行人正确送达了处理决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鲁人社监理字[2019]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陈克中
审判员  李永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