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7251号
原告:**,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
被告:大连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益小区21号楼2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773305。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连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