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404号
原告: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幢1单元3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