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9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幢1单元3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生,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李**,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李萍,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创金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2单元12层1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李萍、成都创金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小华
审判员 张艳秋
审判员 夏小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