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9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幢1单元3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生,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李**,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李萍,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创金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2单元12层1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李萍、成都创金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小华

审判员  张艳秋

审判员  夏小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