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2民初2239号
原告:广西路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黎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法定代表人:许顶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东,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告:兰新壮,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告***、兰新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西安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路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新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
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路创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路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路创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蒙鹏燕
人民陪审员 金 露
人民陪审员 杨念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