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执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10号3号楼2单元9层125号。
法定代表人:望忠杰。
被执行人:河南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68号院8号楼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康。
河南省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河南省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3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河南工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河南省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9月3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余额太少),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2022年9月1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4元,扣除执行受理费后余款18606元退还申请执行人。
2、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保险登记信息。
5、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
6、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申请执行人邮寄发出终本约谈表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将终本约谈表寄送本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振国
审判员  党彤彬
审判员  裴 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