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

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1民初1232

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91号二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1330628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XX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XX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102团梧桐街交警中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9550656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5日立案。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三十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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