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

***与***、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6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总场。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总场。
被告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2团12区八一路1号楼1单元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邮寄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