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6号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南岭南路以北、淄东铁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90682649L。
法定代表人:路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77汇点广场1栋B座11楼2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066XF。
法定代表人:陈铃,执行董事。
被告:罗治国,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3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31000元。
二、如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31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旭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6号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南岭南路以北、淄东铁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90682649L。
法定代表人:路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77汇点广场1栋B座11楼2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066XF。
法定代表人:陈铃,执行董事。
被告:罗治国,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3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31000元。
二、如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31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