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6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岭南路以北、淄东铁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路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77汇点广场1栋B座11楼23-24号。
法定代表人:陈铃,执行董事。
被告:罗治国,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由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瑞琦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6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岭南路以北、淄东铁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路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77汇点广场1栋B座11楼23-24号。
法定代表人:陈铃,执行董事。
被告:罗治国,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由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瑞琦